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执239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韦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庆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与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92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退还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9682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451元,缴纳执行费1215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975701元及利息、执行费12157元等额的财产;或冻结、扣划、提取其所有的,等额的银行存款及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