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与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2010号
原告: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韦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伟,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园园,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佳贝
书记员薛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