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515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茜茜,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浙江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冷水镇菇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595763604B。
法定代表人:卢俊铭。
***与**、浙江磐***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金丹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