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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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7民初1361号
原告浙江江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磐安县玉山镇岭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玉山镇岭口村。
法定代表人***,社长。
原告浙江江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玉山镇岭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浙江江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磐安县玉山镇岭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江明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磐安县玉山镇岭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江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磐安县玉山镇岭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8元(已减半收取),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