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21执6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安县。
法定代表人:*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渑池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122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关于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汽车四辆已被他案冻结、查封。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