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安兰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56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安兰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磁涧镇兰洼村。
法定代表人:宋文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水山,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超,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安县磁涧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磁涧镇南窑村。
法定代表人:杨玉雁,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霄,男,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现龙,洛阳市新安县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北京南路丽华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王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南,洛阳市新安县汉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新安兰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新安县磁涧镇人民政府及原审被告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3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3民初2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安兰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226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24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王春峰
审判员 杨献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