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安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3执1490号
申请人: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安县北京南路丽华小区2号楼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须子,男,汉族,1965年1月6日生,住新安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安县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区民丰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凡,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安县自然资源局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323执14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芳
审判员 马国英
审判员 付小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