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安县自然资源局、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3执异6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新安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北京路西民丰路**。
法定代表人:李凡,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峰、张铁军,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畛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须子,男,汉族,1965年1月6日生,住新安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安县自然资源局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安县自然资源局对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新安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新安县自然资源局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晓光
审判员  毛 云
审判员  介江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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