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3民初1901号
原告:洛阳市康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涧丰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小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安县北京南路丽华小区2号楼2单元102室。
原告洛阳市康基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康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市康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