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安兰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安兰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磁涧镇兰洼村。
法定代表人:宋文献,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安县磁涧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磁涧镇。
负责人:陈四周,该镇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北京南路丽华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王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新安兰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安县磁涧镇人民政府、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3民初2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现本案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原告***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
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依法撤销(2021)豫0323民初288号民事裁定,将案件指定洛阳市辖区范围内新安县人民法院之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与重审。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本案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该案原审判决时经过新安县人民法院审委会集体讨论作出的,重审该案必然是再上审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判决,而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判决将严重违反回避的相关规定。二、新安县磁涧镇人民政府是该案一审的被告之一,案涉项目是政府的扶贫安置工程,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该案,也难以做到公平、公正。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对***的就本案管辖权上诉主张,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胡豫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白璐
书记员岳瑞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