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2634号
原告:格尔***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青海省格尔木市长江路昆仑物流园16栋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4KBL2J。
经营者:***,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该租赁站员工,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北京南***小区2号楼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76313369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不详。
被告:***,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同德县,身份证号XXX,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格尔***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格尔***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尔***建筑器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71.46元,减半收取计7335.73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