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格尔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2634号 原告:格尔***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青海省格尔木市长江路昆仑物流园16栋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4KBL2J。 经营者:***,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该租赁站员工,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北京南***小区2号楼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76313369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不详。 被告:***,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同德县,身份证号XXX,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格尔***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格尔***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尔***建筑器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71.46元,减半收取计7335.73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