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822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7631336968,单位于河南省新安县北京南***小区2号楼2**1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杞九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3108605323,单位于青海省都兰县******枸杞产业园区。
被执行人:***,1988年6月2日出生,男,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XXX,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18号502室居民。
被执行人:***,1990年2月16日出生,男,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XXX,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18号502室居民。
被执行人:青海万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310866934P,单位于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三路26号。
被执行人:***,1962年6月11日出生,男,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XXX,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滨河南路104号3楼361室居民。
本院在执行河南宝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杞九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海万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现长期履行。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2822执恢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