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2858号之二
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GeirOddvarBoe。
被告:大连阜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相鹏。
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阜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3元、财产保全费1808元,合计4391元,由原告佐敦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东
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
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丽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