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2858号
申请人:佐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GeirOddvarBoe。
被申请人:大连阜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王相鹏。
申请人佐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阜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佐敦涂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阜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7,696.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交纳至本院的保证金77309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佐敦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阜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7,696.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丽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