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7民初2220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6N。
法定代表人:*海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国牛,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之二B、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646T。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5R。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66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