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罗定市青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5322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罗定市青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双东街道龙华东路富丽小区18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余清云。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朝乐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坚。
被执行人:丁勇,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执行人罗定市青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丁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532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丁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211755.60元给申请执行人罗定市青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77.82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丁勇负担,因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3933.4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丁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总局以及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不动产登记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委托南海区人民法院和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丁勇在该辖区的财产情况和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丁勇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丁勇的财产及处理情况如下:
一、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粤Y3××××号牌杰德牌小轿车一辆、粤YS××××号牌锋范牌小轿车一辆、粤YS××××号牌五十铃牌小轿车一辆可供执行,本院已另案处置完毕。
二、被执行人丁勇名下的粤A6××××牌马自达牌小轿车一辆,已在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丁勇未向本院交付上述车辆,由于无法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故暂无法处置。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丁勇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丁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丁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丁勇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5322执1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郁清
审判员  宾益生
审判员  吴 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韦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