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5322执10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代理人:傅炜成,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朝乐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坚,总经理。
被执行人:丁勇,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丁勇、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5322民终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执行人丁勇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所欠工程款3056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以385627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3056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二、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3542.21元,由丁勇、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24.21元,***负担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84.4元,由丁勇、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84.4元,***负担200元。经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本案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8569.2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丁勇、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报告财产令后,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总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丁勇、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并委托南海区县人民法院和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丁勇、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该辖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处理情况如下:
一、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支行4453××××4919账户内存款至额满313098.21元时止(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丁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XXXX164@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至额满313098.21元时止(实际冻结金额为0.3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由于上述账户实际冻结金额较小,不作扣划处理。
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将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除了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5322执10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郁清
审判员  宾益生
审判员  吴 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冼云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