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3民终1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朝乐路**。
法定代表人:陈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炜成,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丁勇,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审第三人:郁南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城中路**水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余振强,主任。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丁勇、***、原审第三人郁南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郁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532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一审法院收到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递交的上诉状后,经本院授权,于2020年9月10日向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告知其于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受理费人民币9221.1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2020年9月15日,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不符合缓交条件,于2020年12月16日向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告知其于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受理费人民币9221.1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受理费人民币9221.1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方淑明
审判员 黄海燕
审判员 张振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邓锦兰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