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民辖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朝乐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5302民初17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5302民初176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案涉的《云霄灌区改造工程石仔及石粉采购合同书》上的印章,并未加盖上诉人的印章,也未经上诉人确认,故上述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因此原审法院以上述合同确认双方之间存在管辖协议,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是认定事实错误。(二)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新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没有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云霄灌区改造工程石仔及石粉采购合同书》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执行期间出现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由乙方当地法院起诉解决”。即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由**新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双方的协议管辖条款应确认为有效。**新的住所地属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诉讼正确。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认为管辖条款对其无效,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三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应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