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1民初33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巨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85号210A。
法定代表人:韩瑞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雨乔,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美卡尔(天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赤峰道136号天津国际金融中心大厦13层第09A。
法定代表人:王旭,董事长。
天津巨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美卡尔(天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2020)津0101民初330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美卡尔(天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天津巨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巨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美卡尔(天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7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堃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中豪
本法律文书所引用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