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财保6号
申请人:天津巨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85号210A室。
法定代表人:韩瑞龙。
被申请人:天津**石油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静海县静海镇工农街。
法定代表人:周作为。
申请人天津巨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石油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仲裁案,申请人天津巨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资金38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巨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申请人天津巨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天津京奥石油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变更公司名称为天津**石油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天津巨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石油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天津京奥石油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振洪
审 判 员 李晓雪
人民陪审员 郑永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娴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