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17618号
原告:天津巨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85号210A室。
法定代表人:韩瑞龙。
被告: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7号楼08。
法定代表人:曾斌。
原告天津巨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巨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巨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巨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