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巨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巨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美卡尔(天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1民初8550号
申请人:天津巨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85号210A。
法定代表人:韩瑞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雨乔,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美卡尔(天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赤峰道136号天津国际金融中心大厦13层第09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人天津巨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卡尔(天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巨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美卡尔(天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1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美卡尔(天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10000元财产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5元,由申请人天津巨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昳
本法律文书所引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