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露旭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露旭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05民初2222号
申请人: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2690494XD。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南郊****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富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露旭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露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62669623Q。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北关镇丹青大道北段1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石太元,男,196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
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石太元、河南露旭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太元、河南露旭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名下25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太元、河南露旭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婧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