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露旭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李坤、李海峰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终60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坤,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敏,河南问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慧,河南问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露旭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露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北关镇丹青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同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李坤、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露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1民终3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李坤未交纳上诉费,经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玮
审 判 员  段 旭
审 判 员  张月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过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