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露旭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李坤与李海峰、河南省露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1民初2302号
原告:李坤,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慧,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敏,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河南省露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凯四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万立,该公司经理。
被告:民权县水利局,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博爱路南段三农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1418465075X。
负责人:李启芳,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帅,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县林七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林七乡林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17678246620。
法定代表人:皇甫泽福,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林七乡金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林七乡金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喜良,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民权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东段交通运输局综合大楼。组织机构代码:41846596-4。
法定代表人:宋良旗,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大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坤与被告李**、河南省露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权县水利局、民权县林七乡人民政府、民权县林七乡金庄村民委员会、民权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振江
人民陪审员  冯慧梅
人民陪审员  王友书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