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露旭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露旭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信阳市圣丰管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终4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露旭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62669623Q。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北关镇丹青大道北段177号。
法定代表人:张同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圣丰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0Q89K98。住所地信阳市罗山县楠杆镇田堰村。
法定代表人:孙波。
上诉人河南露旭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圣丰管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1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露旭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露旭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继  红
审 判 员 郑佳审判员彭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  中  亚
书 记 员 熊  晓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