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1民初5680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宁德市水利电力工程局怀远工程队,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政府院内办公大楼10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TDG8P7T。
负责人:***,该工程队经理。
被告:宁德市三都澳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南湖滨路6-1号华侨大厦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20273H。
法定代表人:**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宁德市水利电力工程局怀远工程队、宁德市三都澳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及因新冠肺炎疫情顺延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