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727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天兴彩钢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059。
法定代表人:林青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略阳县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167。
法定代表人:孙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执行人汉中天兴彩钢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727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欠付原告汉中天兴彩钢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欠款378596.7元,从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前8个月每月月底前向原告支付欠款4万元,2020年4月月底前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58596.7元。以上款项均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二、2019年10月底前原告汉中天兴彩钢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向被告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未开具增值税金额为104813.8元的票据。因被执行人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调解书确定的调解期限内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中天兴彩钢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汉中天兴彩钢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一、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汉中天兴彩钢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剩余欠款258596.43元;二、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7月支付汉中天兴彩钢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款4万元,2020年8月至9月,每月支付汉中天兴彩钢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款7万元,2020年10月支付汉中天兴彩钢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款78596.43元;三、支付方式为银行电子承兑汇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7执2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邢 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梓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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