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陕0725执恢59号
***、汉中天兴彩钢板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民终4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汉中天兴彩钢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汉中天兴彩钢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01420.44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再支付196420.4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逾期汉中天兴彩钢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经本院执行26900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汉中天兴彩钢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执行款169520.44元。执行中,***与汉中天兴彩钢板钢结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汉中天兴彩钢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9万元,剩余79520.44元***自愿放弃;执行费2850元由汉中天兴彩钢板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汉中天兴彩钢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已按期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已领取执行款9万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5执恢59号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