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882民初286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信庆达百货商行,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路段(原世贸纺织城)B2-1座2号商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2BTXW9Q。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993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信庆达百货商行诉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信庆达百货商行于2024年2月20日以原告与被告***、*****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信庆达百货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17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信庆达百货商行负担。此款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信庆达百货商行已向本院预交,本案无需收退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