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882民初107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被告: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30号广西民华跨境电商科技产业园11号楼7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729788015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993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后,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电话、短信通知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