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执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建筑勘察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副院长。
被执行人: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在执行临汾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与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当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终结执行。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10执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