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永执字第3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4月16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
被执行人江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95811-9,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韶山东路2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106336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063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颜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