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8执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韶山东路42号2单元4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46号1幢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本院依法裁定受理破产重组,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487463.23元及相应利息,仲裁费24544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487463.23元及相应利息,仲裁费245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安市仲裁委员会(2014)吉仲裁字第1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淡良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