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平市众埠锦溪商砼有限公司、江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81民初2301号
原告:乐平市众埠锦溪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众埠镇乐华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076860365。
法定代表人:王正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通,江西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韶山东路42号2单元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90958119T。
法定代表人:蔡国亮,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乐平市众埠锦溪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江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了原告乐平市众埠锦溪商砼有限公司大部分货款,故原告乐平市众埠锦溪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平市众埠锦溪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平市众埠锦溪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决定由原告乐平市众埠锦溪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汪文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