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9民初1459号
原告:***,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
被告:***,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
第三人:杜六二,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
第三人:江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韵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蔡国亮。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杜六二、江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胡兰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