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802民初3300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4月15日出生,建造师,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良生,万安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韶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90958119T。
法定代表人:蔡国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焕超,江西赣中(吉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金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良生、被告金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焕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无劳动关系,并依法返还原告所有证件(包括《二级建造师考试合格证书》、《施工员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2、被告应支付原告2020年1月至8月聘用劳务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5年间,原告先后取得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二级建造师考试合格资格证书》、《施工员证书》。2015年7月23日,被告聘用原告为该公司二级注册建造师,2018年7月5日被告续聘原告为该公司二级注册建造师,但原、被告双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被告自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按6000元/年聘用费标准向原告已支付聘用劳务费;自2018年至2019年,按8000元/年聘用费标准向原告支付聘用劳务费。自2020年1月至8月(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聘用劳务费5000元未付。2019年始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解除聘用劳务关系无果,为此,2020年8月7日,原告具状向吉安市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解除挂靠关系”(实为劳务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2020年8月7日,该仲裁委以原告主体不合格,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本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管辖范围为由作出了吉区劳人仲不字【2020】第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原、被告双方自始至今未签订二级建造师聘任、聘用合同,原告有权随时终止聘用关系。现被告尚欠付原告自2020年1月至8月的聘用劳务费5000元未支付。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遂起诉。
被告金业公司辩称:一、除去《施工员证书》已经交还给了原告,其他证件同意交原告自己保管;二、原告诉请支付2020年1月至8月的聘用劳务费5000元,无事实依据;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金业公司在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从2010年开始,为原告办了临时建造师证即执业于被告公司。2013年后,被告又为原告提供了条件并承担了相应的费用,最终帮助原告通过了建造师资格考试。2015年7月,原告取得了国家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公示期三个月过后,被告金业公司将原告证书取回放置公司使用。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不予注册。被告在申请办理时,在住建部的系统中显示的聘用合同期为2010年07月12日-2050年07月11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还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告注册建造师执业于被告公司,被告于2016年01月29日支付使用费5000元、2017年01月22日支付使用费5000元、2017年12月16日支付6000元(备注:建造师费用付至2018.12.10)、2018年12月11日支付8000元(备注:2018.12.30-2019.12.30建造师费)、2019年12月12日支付8000元(备注:2019.12.30-2020.12.30建造师费)。原告由于要变更执业单位,遂要求被告办理相应的手续,被告没有答应。原告遂于2020年5月18日向住建部门申请强制注销,未通过。2020年8月7日,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日仲裁委即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后又于2020年8月10日到住建厅,再次申请要求强制注销,仍未通过。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考试合格资格证书》、《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目前仍有被告公司收存。另查明,原告通过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和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安全生产考试合格,其所需的考试资料、培训费用、报名费用以及其他的工本费用、后续继续教育培训费等,均系被告公司承担。原告要求变更注册单位,被告没有同意办理手续,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不能仅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唯一标准。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目的是为了规范双方的用工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来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同意其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单位为被告公司,并在被告公司的资助、运作下,取得了二级建造师执业证书,也在被告公司执业数年,双方形成了聘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诉请要求判决原、被告无劳动关系,显然与事实不符。根据住建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据此,被告应当交还原告上列证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二级建造师考试合格资格证书》、《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诉请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建造师费用至2020年12月份,所以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月-8月的建造师费用5000元,与事实不符,本院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二级建造师考试合格资格证书》、《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治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易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