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02执1820号
申请执行人:***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安万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蔡国亮。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周璟。
被执行人:刘熙。
申请执行人***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万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璟、刘熙、蔡国亮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08民终1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吉安万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璟、刘熙、蔡国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安万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璟、刘熙、蔡国亮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并到银行、房管、交警、公积金管理、证券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房管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璟的房产,因该处房产为被执行人周璟唯一住房,暂不予以处置,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熙的房产,在公积金部门冻结了被执行人蔡国亮的公积金,在交警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国亮、刘熙的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2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偿还工程款80万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吉安万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西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璟、刘熙、蔡国亮负担16000元,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执行款46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晓春
审判员  陈治民
审判员  帅智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