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6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曼嘉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萍水西街优盘时代3-508。
法定代表人:金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柱,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博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厚仁商业街三墩新天地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超兵,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福睿智库顾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罡,执行董事。
上诉人杭州曼嘉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嘉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博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博觉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福睿智库顾问有限公司(福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指定审判员祖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博觉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对曼嘉公司、福睿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博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曼嘉公司、福睿公司起诉的请求,已经得到曼嘉公司、福睿公司的同意,且该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杭州博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曼嘉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福睿智库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杭州博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杭州曼嘉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于本裁定生效起十日内向对应的法院申请诉讼费结算。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祖 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桐
书 记 员 周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