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8058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换,女,汉族,1983年12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同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雁南路279号2号楼23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同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何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