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02民初2446号
申请人:镇江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6209396H,户籍所在地镇江市九里街4号。
法定代表人:管德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人镇江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