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191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管德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8日生,汉族,住高淳区。
申请执行人镇江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8)苏119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案款798874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时申报财产,本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城绿洲217幢第3层201室的房产,因抵押权为80万元,且是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共有,处置存在无益拍卖的情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拍卖。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苏L×××××的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但未能找到。本院以通知书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19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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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曹涌
审判员万保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