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191民初959号之四
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苏1191民初959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翟秋福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苏119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翟秋福给付镇江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8212元并承担利息180376元(自2019年10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因不服该一审判决,镇江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翟秋福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19)苏11民终3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4月,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夏咏华
人民陪审员 向剑美
法官 助理 鞠恩春
书 记 员 徐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