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李裕碳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12民初17号之二
原告镇江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李裕碳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镇江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镇江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30.5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250.5元,由原告镇江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纪雄
法官助理 艾立奎 书 记 员 周一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