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红蝠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红蝠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永宏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4民初2240号
原告:福建红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葛岭镇东星村(智慧信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雁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福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山工业区金工路28号4#厂房12层B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红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红蝠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红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