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安工程有限公司

京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锦江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民辖终7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锦江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80号。
法定代表人:曹兰剑,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京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古楠街79号。
法定代表人:商远林,总经理。
案件由来:四*锦江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0104民初1532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上诉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锦江大厦消防系统工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露
审判员魏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