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5民初101号
原告: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沃北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井市龙新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安民街。
原告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龙井市龙新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已达成新的给付工程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77元,减半收取4988.5元,由原告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