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护照名:**),中国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之妹。
被执行人: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及反诉借款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冀民三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告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对被执行人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银行存款调查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