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6民初1045号
原告: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109611446R
法定代表人:王传海,男,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肃宁县。
委托代理人:李双双,女,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宁县肃宁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26001009154H
法定代表人:李云飞,职务:镇长
地址:肃宁县。
委托代理人:刘铁乐,男,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肃宁县肃宁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肃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03元减半收取2495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红芳
人民陪审员 张瑞莲
人民陪审员 韩思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亚伟